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

中華民國100817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02122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      英文名稱:Yunlin Countr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

第二條 本會依據『語言治療師法』依法成立,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、協助政府建立完

       善醫療體系、提升全民健康,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範圍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。

 

第二章 任務
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 一、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。

  二、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。

  三、建議、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。

  四、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。

  五、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。

  六、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。

  七、促進會員親睦、互助及福利事項。

  八、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。

  九、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

       員。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,未執行業務,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,

       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增列第一款:於民國10273日以前,符合全民健保語言治療申報資格,

且在雲林縣縣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,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於民國10274日後不適用(刪除)

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,需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各項費用,

       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。

 

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  一、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 
二、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。
 
三、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。

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 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 
二、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。
 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 
四、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。
 
五、停業、歇業、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,應向公會登記。
 
六、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
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,

       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,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

       備。

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、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語言治療師資格處分者,不得申請退

         會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,如有積欠會費,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

         期一併繳清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

         監察機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制訂及修改章程。

 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
  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 四、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。

  五、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。

  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,並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;設監事一人。理、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已無記名單記法選舉,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訂之,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;理監事出缺時依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原任期。

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綜理本會會務,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
  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
 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 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  五、財產之管理。

  六、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。

  七、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 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 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 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 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

         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理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予解職,遺缺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分別遞

         補之:

 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 二、因故請辭,經由理、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
  三、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。

  四、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

           之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

           會相同。

第二十三條 出席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,由本

           會理監事會推派之其任期應符合聯合會之規定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;定期大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、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、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,必

           要時得召開臨時理、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,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

           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會員二分

           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:

 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 二、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。

  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
 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
          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

           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,但每位

           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,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第二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,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
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 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  二、會員轉會費: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,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。

  三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陸仟元。

新台幣伍仟元

新台幣陸仟元

 

  四、新進會員於入會時,得根據入會時間,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(繳交期限為該季最

     末天前繳齊會費)。詳見下表:

     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陸仟元。

     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。

     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叁仟元。

     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
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。

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。

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。

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陸仟元。

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。

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叁仟元。

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 

  五、非新進會員於同一年度內,重複入會者,免收當年度年費。已在臺北市、高雄市

      或其他縣(市)語言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,免繳該年度常年

      會費。

  六、基金及孳息。

  七、捐款。

  八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,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

           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

           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

           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
           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五條 公會成員皆須遵守主管機關規定之專業倫理相關規定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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