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1年12月16日 星期四

 

 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入、退會費規定

 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 二、會員轉會費: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,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。

 三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陸仟元。

 四、新進會員於入會時,得根據入會時間,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(繳交期限為該季最

     末天前繳齊會費)。詳見下表:

     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陸仟元。

     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。

     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叁仟元。

     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 五、非新進會員於同一年度內,重複入會者,免收當年度年費。已在臺北市、高雄市

      或其他縣(市)語言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,免繳該年度常年

      會費。

第三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,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 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

中華民國100817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中華民國1021227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。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       英文名稱:Yunlin Country Speech and Language Therapists Union

第二條 本會依據『語言治療師法』依法成立,以發展語言治療專業、協助政府建立完

       善醫療體系、提升全民健康,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會組織以雲林縣行政區域為範圍。
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雲林縣。

 

第二章 任務
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
  一、發揚語言治療專業倫理及提升語言治療服務品質。

  二、促進語言治療專業發展。

  三、建議、推行及維護語言治療有關之制度與法令。

  四、協助推展全民健康及社會福利事項。

  五、維護及增進會員之權益。

  六、協助及輔導會員執業。

  七、促進會員親睦、互助及福利事項。

  八、拓展本會與各醫事團體間之合作及聯誼。

  九、受理政府及社會各界委辦或諮詢之有關事項。

 

第三章 會員

第六條 凡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,均應加入本會為會

       員。但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,未執行業務,且未加入其他語言治療師公會者,

       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增列第一款:於民國10273日以前,符合全民健保語言治療申報資格,

且在雲林縣縣內執行語言治療業務者,應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
於民國10274日後不適用(刪除)

第七條 申請加入會員時,需填寫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繳納各項費用,

       領得會員證書後始為本會會員。

 

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:
  一、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權。
 
二、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利。
 
三、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。

第九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:
  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 
二、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。
 
三、按期繳納會費。
 
四、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。
 
五、停業、歇業、變更執業處所等異動時,應向公會登記。
 
六、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。

第十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、本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,得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,

       情節嚴重者得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,並將事實證據報請主管機關核

       備。

第十一條 會員非因歇業、遷移他區執業或遭撤銷語言治療師資格處分者,不得申請退

         會。

第十二條 會員於辦理退會時應繳回一切憑證,如有積欠會費,應以辦理日期為計費日

         期一併繳清。

 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,監事會為

         監察機構。

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制訂及修改章程。

  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。

  三、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 四、議決有關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。

  五、議決財產之設置與處分。

  六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
第十五條本會設置理事五人組織理事會,並由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;設監事一人。理、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已無記名單記法選舉,得票數多者依序當選,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訂之,選舉前項理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;理監事出缺時依票數順序遞補,補足原任期。

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,綜理本會會務,並應邀列席監事會議。
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
  二、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編列預算及決算,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。

 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  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
  五、財產之管理。

  六、審查會員之入會及會員之處分。

  七、議決會務人員之任免。

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:

 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 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  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 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 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均為義務職,任期三年,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,

         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
第二十條 本會理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予解職,遺缺由候補理、監事依序分別遞

         補之:

  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
  二、因故請辭,經由理、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。

  三、連續無故缺席達兩次者視同辭職。

  四、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。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,聘任會務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

           之。

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,經理事會議決議聘任顧問若干名,其任期與該屆理事

           會相同。

第二十三條 出席中華民國語言治療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會員代表,由本

           會理監事會推派之其任期應符合聯合會之規定。

 

第五章 會議

第二十四條 本會員大會分別為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,均由理事會召集之;定期大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會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上之連署或監事會之決議得請理事會召集之。

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、監事會議均每三個月分別由理事長、常務監事至少召開一次,必

           要時得召開臨時理、監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。

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種會議,除法令及章程另有規定外,均應有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

           數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。但會員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會員二分

           之一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:

 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 二、決議會員之停權處分。

  三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
  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 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,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
           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,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

           上之可決解散之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,但每位

           會員僅得接受一位會員之委託,且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人出席。

第二十九條 召開理事會時得邀請常務監事列席,召開監事會議時得邀請理事長列席。

 

第六章 經費及會費

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 一、入會費:新台幣貳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。

  二、會員轉會費:當年度於其他縣市公會轉入本會者,入會費優待為新臺幣壹仟元。

  三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陸仟元。

新台幣伍仟元

新台幣陸仟元

 

  四、新進會員於入會時,得根據入會時間,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(繳交期限為該季最

     末天前繳齊會費)。詳見下表:

     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陸仟元。

     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。

     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叁仟元。

     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
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。

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貳仟伍佰元。

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元。

第一季(一至三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陸仟元。

第二季(四至六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。

第三季(七至九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叁仟元。

第四季(十至十二月)入會者繳交年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。

 

  五、非新進會員於同一年度內,重複入會者,免收當年度年費。已在臺北市、高雄市

      或其他縣(市)語言治療師公會繳納年度會費後再加入本會者,免繳該年度常年

      會費。

  六、基金及孳息。

  七、捐款。

  八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一條 會員辦理退會時,其已繳納之會費及入會費概不退還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、收支預算表,

           員工待遇表,提會員大會通過,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於年度終

           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現金出納表、資

           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造具審核意見書送

           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後,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

           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七章 附則

第三十五條 公會成員皆須遵守主管機關規定之專業倫理相關規定。

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

 


 

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第四屆第2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

時間:民國1101210日(星期五)下午 6:30

地點:虎尾雲品餐廳

出席人員:應到13人實到11

出席人員:楊淑靖、翁攸樺、黃淑娟、吳明珠、林怡伶、黃博雅李芷瑄、陳惠敏、葉姵妏、陳怡穎、林美瑤、王亭又、楊筑凌、張惠茹14人。

請假人員: 林宜蒨、蔡宜芳2人。

主席:楊淑靖

記錄: 楊淑靖

一、會議開始:

二、理事長致詞:首先歡迎公會新加入的成員,讓雲林ST公會蓬蓽生輝,

三、報告事項:

 111/28理事長前往劍湖山飯店,參加醫事聯誼餐會。

  2、預計明年2月開始發公文收取會費。

  310/24攸樺理事參加全聯會會議。

412/10理事長參加特殊教育諮詢會議。

5、公會補助會員結婚2000元生產1200元,每位會員最多補助1次,會員開業有發邀請函給公會,公會贈送禮品上限1500元。

四、討論提案:

1、關於每年2次參加醫事聯誼餐會員代表,將由理事長和1名會員輪流參與名單如下:(如有新進會員將從第7張惠茹後面遞補參加)

1. 姵妏

2. 蔡宜芳

3. 林宜蒨

4. 陳怡穎

5. 林美瑤

6. 王亭又

7. 張惠茹

8. 楊淑靖

9. 翁攸樺

10.黃淑娟

11. 吳明珠

12.陳惠敏

13.林怡伶

14.黃博雅

15. 李芷瑄

 

決議: 通過

2、明年研習相關費用每位補助1500元。

決議: 通過

3.提議年中舉辦餐會或一日遊。

決議:不通過

4、審查1101月至12月收支預算

決議:

五、臨時動議

無。

六、散會

 

 

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第四屆第九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

時間:民國1110913日(星期二)下午 8:30

地點:視訊

出席人員:應到7人實到7

出席人員:楊淑靖、李芷瑄、吳明珠、陳惠敏、翁攸樺、、葉姵妏6

請假人員: 黃博雅1

主席: 楊淑靖     記錄: 楊淑靖

三、報告事項:

1111/09/04全聯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摘要:

(1)關於全聯會籌辦語言治療師形象廣告,目前已在接洽中,待下屆理事長完成。

(2)全聯會會員大會預計於10/16台北春申食府舉辦,上午舉辦會員大會,下午舉辦理監事會議。

2、本公會推派葉姵妏理事參與全聯會理事代表選任,全聯會大會會議將由楊淑靖理事長代表參加。

3、第四屆理監事任期於11264日結束,故於11112月舉辦大會時重新選任第五屆新任理監事代表。

四、討論提案:

1、討論下次大會、理監事、尾牙聚餐、時間及負責籌辦會員:

決議:將於12月舉辦,時間及地點,近期在投票決定。

     本次負責籌辦會員為;林宜蒨、王亭又。

五、臨時動議:

六、散會


2021年7月22日 星期四

 


第四屆會員大會暨望年會照片

 

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 第四屆第五次理監事會會議紀錄

時間:民國110628日(星期一)下午 7:00

地點:視訊

出席人員:應到6人實到6

出席人員:楊淑靖、葉紋綺、吳明珠、陳惠敏、翁攸樺、黃博雅6

請假人員:

主席: 楊淑靖

記錄: 楊淑靖

三、報告事項:

  1、關於投保防疫險已於6/15日完成匯款,即日起為期一年保障。

  2、今年度補助每位會員1000元參予研討會或繳交聽語學會會費,請會員們多多申請。

  3、因為疫請考量,原定於5月公會財務將換由葉姵妏擔任監管,更改為原由博雅代理,至疫情趨緩再交由芷瑄管理公會財務。

  4.葉紋綺理事將於7月離職,遺缺將由候補票數最高的葉姵妏遞補。

 5110/06/27全聯會理監事會議摘要:

(1)具公職身份之語言治療師,請與全聯會聯絡,要討論相關退休辦法.

(2)全聯會補助地方公會活動辦法已寄給各地公會.

(3)有關語言治療等級中的複雜個案規範標準,日後會再重新審核訂定,以合時宜.

(4)遠距教學:

A.醫療機構:1.目前以醫師診療使用,且對象大多為偏鄉或居家隔離者

           2.醫事人員若要執行需有醫師在場指導,並提出專案申請.

B.醫事機構:目前無相關法規予以執行.

備註:上回OT公文無後續回覆.

 

四、討論提案:

1、討論下次理監事地點、時間:

決議:9月視疫情強況再討論決定。

2、討論葉姵妏總幹事將遞補理事,遺缺任命相關問題:

決議:將委請李芷瑄遞補,協助處理公會相關事務。

五、臨時動議:

六、散會

【公告】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(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第25條)

雲林縣語言治療師公會章程(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第25條)